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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台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,用法解开“家事”疙瘩

来源:红星评论 作者:admin 时间:2024-01-19
导读:

近年来,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、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,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、平衡双方利益,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8日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,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、彩礼返还原则、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。今年2月1日起,该司法解释将正式施行。

这的确是一个人们期待已久的好消息。彩礼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,基于对习俗的尊重和认可,现实中给付彩礼的现象,在城乡中多有存在,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并不少见。如今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,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,从此有了更加具体、更加全面的“准法律”。

此前,在我国民法典中,就有“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”的规定,这也被很多人理解为,剑指的就是极端的彩礼现象,但过于抽象的法律条文,并不能准确体现立法者的态度,进而释放法律的威力。

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如果查明属于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”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”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明确”三种情形之一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这在有效规范彩礼问题上,迈出了重要一步。

但令人遗憾的是,这并未解答所有的疑问,比如,究竟什么是彩礼,什么可以算作彩礼,如何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,双方父母能不能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等。特别是彩礼如何返还,还缺乏基本的处理原则,这些都给司法机关的实践操作带来难度。

从此次出台的《规定》看,在很多方面都实现了突破。《规定》的一个特点,就是内容更加具体。新司法解释举起了民法典“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”的旗帜,鲜明地作出规定,“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”。这一禁止性规定划出的红线,也让现实中的“仙人跳”等骗局难以得利。

尽管《规定》并未诠释“彩礼”的概念,但采取反向列举的方式,同样框定了彩礼的范围。比如将“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”“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”等排除在彩礼之外,明确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,可以不予返还,充分考虑了“人情”“感情”等因素,也更符合人们的常识与共识。

《规定》的另一个特点,就是覆盖更为全面。具体到实践中,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,并不限于婚约当事人,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。《规定》明确,在婚约财产纠纷中,涉及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双方父母,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,这体现了对习俗的尊重,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等实际情况。

不仅如此,《规定》还丰富了彩礼返还规则。针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、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两种情况,有的放矢、对症下药,明确了不同的处理规则。特别是针对“闪离”情况,注重平衡双方利益、作出适当调整,规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等,体现出实事求是、以人为本的精神。

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。面对彩礼这个传统变量,需要从立法到司法下好一盘棋。最高法秉承立法精神,出台专门司法解释,规范具体适用规则,填补了真空漏洞,有利于息诉止争、和睦关系,在文明与传统之间找到一个更好的平衡点。

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杨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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