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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城县人民法院:法官现场普法 巧解邻里“糟心事”

来源: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:admin 时间:2024-04-15
导读:

  本网讯(梁靖 崔佳 赵任)买房是人生的大喜事,但是装修过程中遇到的“糟心事”,让小静烦恼不堪。

  

  据了解,2月25日,小静发现新房的餐厅、阳台、入户门处天花板向下滴水,房间内新装修的天花板及几处衣柜、酒柜等均被水泡,及时联系了物业的工作人员。物业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,因8楼住户小庭家的水管没有关闭,导致流水渗透到7楼,将小静家入户门口的房顶、家具、墙面等部位不同程度损坏。考虑“远亲不如近邻”,小静去找小庭协商,小庭称自己不知道水管没有关的原因并且也没有责任,拒绝与小静和解。小静报警后,因小庭拒绝协调,小静便先行维修因渗水造成的损坏。

  

  3月1日,小静将小庭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,要求小庭赔偿其因渗水造成的房屋装修费用共计10777元。

  

  城关法庭张玉硕法官受理此案后,考虑到涉案标的额较小、双方矛盾可能通过调解解决,多次与小静、小庭联系,双方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。

  

  4月1日,张玉硕法官带着法庭工作人员到小静家中进行现场勘验。在小静家中,张玉硕法官现场普法,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内容向小庭及其家人进行阐述并告知双方,如果进行鉴定,鉴定费用则由败诉方承担,且需要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,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耗的时间都会超出现有的损失。

  

  另外,张玉硕法官向小静、小庭表示,法院作为审判机关,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将双方的调解意见综合考虑,希望双方能和平解决此事,以促邻里和谐。

  

  经过现场勘验,无论水管是谁由于什么原因造成没有关,但房屋是属于小庭的,小庭应负监管责任,水管未关闭造成的主要后果就是漏水导致小静的房屋损坏,所以小庭必须赔偿。

  

  在双方放下芥蒂、同意调解的情况下,张玉硕法官又进行背对背调解,最终,小庭赔偿小静5000元的损失并当场履行,两人握手言和,该案圆满调解。

  

  张玉硕法官表示:群众之事无小事,任何“小事”最终无法解决的终点就是法院,作为一名员额法官,对待案件都应从细节入手,唯有把握法律标尺,才能衡量世间公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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